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行動部署,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外部聯合、雙管齊下,內部協作、上下聯動,周密部署開展虛假認證專項整治行動。
福建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發揮職能,協同共治,共立案9件,結案3件,其他案件在查辦中;監測網絡交易平臺112家,檢查平臺內經營者777家,責令關停涉嫌售賣虛假認證證書、檢驗檢測報告的店鋪及下架商品鏈接4個;檢查各類認證主體34家;檢查企業登記注冊名稱或經營范圍含有“認證”“認證服務”“檢驗”“檢測”字樣的經營主體3553家;要求省內18家認證主機構提交自查報告,36家認證機構分支機構、子公司提交合法經營承諾書。現發布2023年福建虛假認證專項整治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
南安市溪美明皓電動車行:銷售無3C認證正三輪電動車案
2023年9月21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安市溪美明皓電動車行銷售無3C認證正三輪電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10日,市場監管與交警部門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該車行有正三輪電動車4輛,其車身沒有銘牌標識,無廠名廠址等信息,車后有“豪爵鉆豹”字樣,車身橫梁分別刻有“LX23042134、CH23-7C-2684、CT23-5C-1284、RYD23-7C-7561”,車廂分別放有電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證書標示生產企業為“徐州蘇路電動車有限公司”以及“本企業已通過國家強制性3C認證,證書編號:2017091102000091”等文字,執法人員當場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核查,該編號為2017091102000091的3C證書已于2020年12月30日撤銷,其中車架號LX23042134的正三輪電動車制造日期為2023.5.10,車架號CH23-7C-2684、CT23-5C-1284、RYD23-7C-7561的正三輪電動車制造日期均為2022年4月26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6日購進正三輪電動車“車架號:LX23042134”進價1850元,擬售價2050元,正三輪電動車“車架號:CH23-7C-2684”進價2150元,擬售價2350元,正三輪電動車“車架號:CT23-5C-1284、”進價2720元,擬售價2920元,正三輪電動車“車架號:RYD23-7C-7561”進價2050元,擬售價2250元。綜上,上述4輛正三輪電動車進貨值金額共計9570元,因尚未售出故無違法所得。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銷售無3C認證的正三輪電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5000元。
福建歐維亞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件
2023年10月17日,福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福建歐維亞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資質認證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2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28日,福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案件線索:福建歐維亞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在其公司網站“主頁>關于我們”的廣告宣傳為“先后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認證、OHSASI職業健康安全等國內外資質認證”,當事人無法提供事實依據及證明材料。涉案詳情頁是當事人委托“福安市雙飛電腦打字店”代為設計制作的,設計制作費用為800元,當事人對廣告內容未進行審核就發布虛假宣傳的公司簡介。根據全國12315平臺舉報件內容,依法對位于福安市富春大道5號秦陽小區1座2單元706室的福建歐維亞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公司官網主頁宣傳該公司“先后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認證、OHSASI職業健康安全等國內外資質認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福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人民幣3200元。
南安市溪美林**電器店:銷售未經認證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12月6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安市溪美林**電器店銷售未經認證的家用燃氣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3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南安市溪美林**電器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店里經營的貨架上擺放有一臺家用燃氣灶具,但未標注認證標志,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灶具的合格證明和相關進貨票據。南安市市場監管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認證的家用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銷售未經認證的家用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300元。
市場監管局提醒,家用燃氣器具包括家用燃氣灶具、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燃氣采暖熱水爐等三種產品,以及列入工信部目錄的相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類產品,為強制性認證產品(CCC),此類產品的生產、出廠、銷售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開展的監管執法,屬于“保底線”監管職責。此外,企業廣告宣傳應對其榮譽、提供者的真實情況作出表述,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表述虛假情況,或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市場監管部門將結合專項整治行動,依法對上述相關違法行為持續監管打擊,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林思彤)